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指导和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总则、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5年12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总则、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和市级行政区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其他区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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