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解决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手续不全、排放标准不一等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排污口的分类处置、审批和管理,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等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部署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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