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入河排污口分类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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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鲁环发〔2020〕23号
发布日期 2020-05-27
实施日期 2020-05-27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山东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解决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手续不全、排放标准不一等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排污口的分类处置、审批和管理,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等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部署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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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入河排污口分类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0.22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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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山东省入河排污口分类处置通知概览
核心目标:规范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手续不全、标准不一)。
一、现有排污口处置
1. 手续齐全执行环评与排污口审批中更严的排放标准。
2. 仅环评无排污口手续
可补办区域直接补办(免论证);
不可补办区域拆除/改排或调整水功能区后补办。
3. 仅有排污许可证按新建项目重新审批。
二、新设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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