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监察机构垂直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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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6-03-14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
尊敬的陈部长: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避免地方干扰,增强环境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震慑力,避免地方政府保护主义对环境监察执法的干预。作为环保领域率先改革的重大举措,这项机制是大好事。但要把好事办好,就必须有相应的、富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措施和机制跟进,才能保证良好效果的落实。 但是,改革避免不了阵痛,此次制度改革不仅涉及行政体制和管辖权的问题,而且关系到未来地方政府环境管理工作范围和职能的问题,同时面临大量的人、财、物调整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关系队伍稳定和改革成败。因此,笔者建议,在进行顶层设计时,要至少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要处理好人员编制问题。当前,各地基层环保机构监察执法人员数量参差不齐,有的县(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多则几十人、上百人,……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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