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22/T 2501-2016《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规范》。与DB22/T 2501-201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管控对象的定义(2.6); ——删除了优质煤的定义(2016 版 2.5); ——删除了黄标车的定义(2016 版 2.6); ——修改了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划分,增加了蓝色预警(2016 版第 3 章); ——管控对象中增加了燃煤工业炉窑(第 4 章); ——修改了部分管控对象的管控措施及要求,增加了管控对象蓝色预警期间的管控措施及要求(2016 版第 7 章)。 本标准由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中实检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涌涛、徐素娟、李曦、句伟、侯洁、王姣姣、魏月菊、石磊、吴海驰、张祖锋。 本标准代替了DB22/T 2501-2016。 本标准历次发布情况为:——DB22/T 2501-2016。 依据《标准化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组织有关专家召开吉林省地方标准复审会议,论证研究决定,现将DB22/T 1688-2012《肥料中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法》等26项吉林省地方标准废止,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吉林省地方标准废止公告目录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年12月31日
本标准规定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的预警级别划分、管控对象、管控目标、管控时段、管控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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