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

Acceptable levels of residual radioactivity in soil of release site from nuclear facility decommissio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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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其他国标
文件编号 GB45437-2025
发布日期 2025-02-28
实施日期 2025-06-01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我国核设施退役后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 53—2000)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0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与原 HJ 53—2000 相比,本标准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标准的题目改为“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管理要求,结合辐射防护基本安全要求,明确了退役终态的剂量准则;
——根据我国土地使用管理规定和退役实践,增加了退役后土地的主要使用用途,并根据使用用途,给出了退役后土壤中残留放射性筛选水平;
——对主要的残留放射性核素进行了筛选,增加了部分核素;
——增加了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水平确定的工作流程;
——删除了原标准的附录 A;
——删除了原标准中有关行政管理性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 53—2000)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本标准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的通用准则,以及确定场址开放准则的一般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核设施退役场址的开放使用,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和其他放射性污染环境治理项目的场址开放使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场址的开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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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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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是中国国家标准GB 45437—2025,该标准规定了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的通用准则和确定场址开放准则的一般方法。以下是对文本内容的分析: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核设施退役场址的开放使用,包括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和其他放射性污染环境治理项目的场址开放使用。
不适用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场址的开放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引用了包括GB 18871、GB 50137、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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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用地
  • 场址无限制使用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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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A(资料性附录)不同土地利用类型下土壤中残留主要放射性核素的筛选水平
  • 附录B(资料性附录)导出筛选水平的照射景象、照射途径以及主要参数
分类管理名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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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与辐射
替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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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J53—2000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
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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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J/T 1191 推导退役后场址土壤中放射性残存物可接受活度浓度的照射情景、计算模式和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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