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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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8-12-27
实施日期 2018-12-27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深圳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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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概览
一、立法宗旨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遵循环境优先、总量削减和公众参与原则。
二、适用范围
深圳经济特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三、核心内容
1. 项目设立阶段
实施产业导向目录和污染物总量控制
分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审批/备案)
强调循环经济和先进技术评估
明确禁限项目管理
2. 项目建设阶段
强制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包括在线监测等)
重点污染源特别监管
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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