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规范电除雾器技术要求,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除雾器的分类、 要求、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电除尘委员会)、 中钢集团天澄环保公司、 南化集团设计院、 扬州市化工设备厂、 鞍山市环保设备工业总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电除 雾器》 (HCRJ045—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电除雾器的分类与命名、 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包装、 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冶金、 化工制酸、 焦化和其他煤气净化工艺中去除酸雾、 焦油的电除雾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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