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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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海洋[2024]72号
发布日期 2024-10-02
实施日期 2025-01-01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沿海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我部组织编制了《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4年10月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沿海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各部门,华北督察局,华东督察局,华南督察局,东北督察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规划院,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0月8日印发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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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df 【0.42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是中国为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而制定的法规。以下是对该办法文本内容的分析:
第一章 总则
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定义明确了入海排污口的定义,包括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排放污水的口门。
适用范围适用于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排污口除外。
责任主体明确了排污口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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