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切实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扶持企业纾困解难,激发治污内生动力,有效减少臭氧污染,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6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环办科财〔2021〕17号)以及中央和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制定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入库工作指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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