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质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提升评审质量,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质量监督指导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11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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