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规范新化学物质危害评估工作,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新化学物质危害性评估的数据要求、评估方法、分级标准和评估结论编写等事项。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的评审应遵照本标准执行。新化学物质的申报人亦可参照本标准对申报物质进行自评。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首次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大学医学部。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4月13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新化学物质危害性评估的数据要求、评估方法、分级标准、评估结论的编写等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新化学物质申报中的专家评审和申报人的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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