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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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沪环规[2024]17号
发布日期 2024-10-31
实施日期 2024-12-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综合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中心、市固化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规范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我局制订了《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1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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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的通知.pdf 【0.27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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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的通知》是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一份文件,旨在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提高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效能。以下是对该文件内容的分析:
1. 目的和依据(第一条):
该规定旨在发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效能,规范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
依据包括《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2. 定义(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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