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技大学、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培华、潘成荣、蒯文玲、周正、宣煜婷。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李梦、奚姗姗、徐梦虬。 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的 4 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同时规定了标准实施的监测、监控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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