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体废物相关内容的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合规判定方法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 860.2—2018、HJ 860.3—2018、HJ 863.4—2018、HJ 864.2—2018、HJ 953—2018、HJ 954—2018、HJ 967—2018、HJ 971—2018、HJ 978—2018、HJ 1027—2019、HJ 1028—2019、HJ 1030.1—2019、HJ 1030.2—2019、HJ 1030.3—2019、HJ 1031—2019、HJ 1032—2019、HJ 1033—2019、HJ 1035—2019、HJ 1036—2019、HJ 1038—2019、HJ 1039—2019、HJ 1062—2019、HJ 1063—2019、HJ 1064—2019、HJ 1065—2019、HJ 1066—2019、HJ 1101—2020、HJ 1102—2020、HJ 1103—2020、HJ 1104—2020、HJ 1106—2020、HJ 1107—2020、HJ 1108—2020、HJ 1109—2020、HJ 1110—2020、HJ 1115—2020、HJ 1116—2020、HJ 1117—2020、HJ 1118—2020、HJ 1119—2020、HJ 1121—2020、HJ 1122—2020、HJ 1123—2020、HJ 1124—2020、HJ 1125—2020 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及土壤、地下水管理要求)。 本标准附录A 和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陕西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 年11 月6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 年1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相关基本情况填报要求、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合规判定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填报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审批部门审核确定排污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相关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且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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