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在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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