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防止水环境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理工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强 苗群 邓莉蕊 孙琳 毕学军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排放管理,以及山东省境内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站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不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物的处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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