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
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第Ⅲ、Ⅳ阶段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
及第Ⅲ阶段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第Ⅲ阶段和第Ⅳ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
车辆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是对GB 14762—2002 的修订,与GB 14762—2002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提高了排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了标准体系,将装用以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
发动机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纳入其他相关排放标准;
———改变了测量方法,试验工况由重型汽油机瞬态循环所构成;
———从第Ⅲ阶段开始,增加了车载诊断(OBD)系统的要求;
———从第Ⅲ阶段开始,增加了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从第Ⅳ段开始,增加了在用车/ 发动机的符合性要求;
———增加了新型发动机和新型汽车的型式核准规程;
———改进了生产一致性检查及其判定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 和附录H 为规范性附录,
附录I 为资料性附录。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7961—
2005)已代替《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装用压燃式及气体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部分;本标准代替《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的汽油机和汽油车部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
方法》(GB 14762—2002)废止。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08 年3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9 年7 月1 日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诊断(OBD)系统
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 km/ h 的M2、M3、N2 和N3 类及总质量大于3 500 kg 的M1 类机动
车装用的汽油发动机及其车辆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 发动机符合性检查。
若装备汽油发动机的M2 类车辆已按GB 183523—2005 的规定进行了型式核准,则该车型发动机
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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