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6〕80 号)确定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权责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部分委托审批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17〕225 号)将部分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审批。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委托行政审批工作,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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