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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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桂环函〔2018〕471号
发布日期 2018-03-07
实施日期 2018-03-07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西壮族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6〕80 号)确定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权责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部分委托审批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17〕225 号)将部分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审批。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委托行政审批工作,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pdf 【0.15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广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通知概览
核心内容
广西环保厅将部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委托设区市环保局执行,要求规范审批流程并加强监管。
关键要点
1. 审批要求
批复文件需注明"受广西环保厅委托"
落款为审批单位(环保局或行政审批局)
需抄送自治区环保厅备案
2. 监管要求
加强持证单位后期监管
严查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自治区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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