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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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沪环监测[2022]5号
发布日期 2022-01-06
实施日期 2022-01-06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各相关排污单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持续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和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行为,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推动2021 年长江警示片突出问题整改,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就加强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质量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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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沪环监测〔2022〕5号关于加强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质量管理的通知.pdf 【1.35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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