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推进企业环境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 月12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5部门联合印发的《青海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青生发〔2020〕167号)同时废止。
暂无相关说明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