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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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1
发布日期 2022-03-25
实施日期 2022-06-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保障城镇冬季用热供给,规范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供热事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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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pdf 【0.67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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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摘要
核心内容:
1. 适用范围规范昌吉州城镇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
2. 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
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导
国有控股为主体,多元化投资建设
重点规定:
1. 供热管理
采暖期10月5日至次年4月20日(可调整)
室温标准节能建筑≥20℃
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停热超过8小时需通知用户,24小时以上需赔偿
2. 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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