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低VOCs含量涂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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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宿环办〔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03-30
实施日期 2021-03-30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江苏省宿迁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环保职能机构,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有效衔接《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GB/T 38597-2020)》(以下简称“技术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要求的通知》( 宿环办[2020]11号)中“使用涂料中VOCs含量超过10%的喷涂建设项目,应进入喷涂中心集中喷涂”的管理要求做出如下调整。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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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低VOCs含量涂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通知 宿环办〔2021〕2号.pdf 【0.65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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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文件摘要
文件编号:宿环办〔2021〕2号
主题:调整低VOCs含量涂料项目环评审批要求
主要调整内容
1. 严格限制溶剂型涂料
不符合国家标准(GB/T38597•2020)的涂料项目原则上不得审批。
优先使用水性涂料、无溶剂型涂料或辐射固化涂料。
2. 喷涂中心集中处理要求
已建或规划中的喷涂中心需优先服务行业需求,尤其木材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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