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环保职能机构,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有效衔接《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GB/T 38597-2020)》(以下简称“技术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要求的通知》( 宿环办[2020]11号)中“使用涂料中VOCs含量超过10%的喷涂建设项目,应进入喷涂中心集中喷涂”的管理要求做出如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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