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要求,切实加大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附件: 1.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 2.山西省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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