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 〕 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制糖 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 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 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 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 证。 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中国糖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09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09 月 29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制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 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 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糖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与监管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环水体〔 2016 〕 186 号)中附 2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 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除蔗渣 用于生物质燃料锅炉和甜菜制糖中的颗粒粕生产外,利用废糖蜜制酒精、酵母等产品、以及 利用蔗渣造纸、利用蔗渣和滤泥生产肥料等制糖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不适用于本标准。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的生产 设施或排放口,适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 作的通知》(环水体〔 2016 〕 189 号)中附件 1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对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 行,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制糖工业 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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