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深规土规〔2017〕3号)和《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方案》(深府办〔2016〕36号),指导、规范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将根据实际管理需求适时修订。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起草单位: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一、本指引适用于拟实施土地整备的,拟开展城市更新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壤环 境调查评估工作。 二、疑似污染地块是指土地开发利用以来曾经作为或现状为电镀、线路板、铅酸蓄电池、制革、印染、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储运等行业企业用地(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 地)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危险废物及污泥处理处置等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以下简称环境基础设施用地)。 三、污染地块是指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本指引的技术要求,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值,或地下水污染物含量超过有关地下水环境标准值且地下水可能存在风 险的疑似污染地块。 四、重点行业企业或环境基础设施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以及其他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开展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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