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Pharmacy Industry — 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 Manufacturing

浏览次数:20,095
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技术规范
文件编号 HJ858.1-2017
发布日期 2017-09-29
实施日期 2017-09-29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 ﹞ 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制药 工业 - 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 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 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 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的附录 A~ 附录 G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科技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华药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恒联海航(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09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09 月 29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 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药工业 - 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申报系统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 制药工业 - 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的生产、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的生产及兽用药品制造(化学原料药)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制药工业 - 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制药工 业 - 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HJ858.1-2017).pdf 【0.89 M】 下载  |  查看
相关推荐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HJ1062-2019 (匹配度 0.963)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HJ1063-2019 (匹配度 0.945)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 HJ1064-2019 (匹配度 0.938)
猜你喜欢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18918-2002
  •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3-2009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2.3-2018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及修改单 GB/T16157-1996
广告资讯
评论 3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术语
收起
  • 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
  • 许可排放限值
  • 特殊时段
  • 挥发性有机物
附录
收起
  •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原料药制造产品名称
  • 附录 B(资料性附录)主要生产设施名称
  • 附录 C(资料性附录)原料药制造常用的有机溶剂
  • 附录 D(资料性附录)原料药制造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 附录 E(资料性附录)运行管理台账
  • 附录 F(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
  • 附录 G(资料性附录)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分类管理名录类别
收起
  • 医药制造业
引用文件
收起
  •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 GB/T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 GB001-20□□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 GB002-20□□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 GB21903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1904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1905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HJ/T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 HJ/T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 HJ/T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 HJ/T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 HJ/T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 HJ/T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 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 HJ/T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 HJ/T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 HJ001-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 HJ002-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酵类制药工业
  • HJ003-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 HJ004-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提取类制药工业
  • HJ005-20□□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 HJ493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 HJ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 HJ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 HJ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 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 HJ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 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 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 环发〔2008〕6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28号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0号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8号 《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1号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环水体〔2016〕186号 《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环水体〔2016〕189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 环监〔1996〕470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 评论
  • 收藏
  • 微信扫一扫

    分享
  • 反馈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