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规范化学品测试工作,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化学品的理化特性、生物系统效应、降解与蓄积、健康效应四个方面固有性质的测试要求。 本标准主要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的化学品测试准则的框架和内容制定。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申报,应按照本标准的方法进行测试,提交测试数据。现有化学物质风险与安全评价,按照本标准的方法进行测试。环境监测可参考本标准的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大学医学中心、北京市化工研究院、第二军医大学。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4年4月13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的理化特性、生物系统效应、降解与蓄积、健康效应四个方面的测试要求。 本标准的理化特性测试仅适用于纯化学物质;生物系统效应、降解与蓄积、健康效应的测试适用于纯化学物质和以产品出现的混合物、制剂。 本标准适用于新化学物质的申报、现有化学物质的风险评价和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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