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浏览次数:5,089
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函〔2011〕67号
发布日期 2011-03-24
实施日期 2011-03-24
发布部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你厅《关于福州红庙岭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的请示》(闽环保科[2010]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保障环境安全和公共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应自行处理,达标排放。

二、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排放控制,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的规定执行。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_环函[2011]67号.pdf 【0.14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本文件为名为《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的文件,编号为环函[2011]67号,发布日期为2011年3月24日。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问题来源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就福州红庙岭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问题向环保部门提出了请示。
2. 回复内容
第一点强调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应自行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以保障环境安全和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第二点明确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控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

0

相关推荐
  • 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0]123号 (匹配度 0.862)
  • 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7]281号 (匹配度 0.842)
  • 关于热电企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0]303号 (匹配度 0.801)
猜你喜欢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3-2009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及修改单 GB/T16157-1996
广告资讯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分类管理名录类别
收起
  • 所有行业
  • 评论
  • 收藏
  • 微信扫一扫

    分享
  • 反馈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