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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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赣府字[2022]15号
发布日期 2022-04-02
实施日期 2022-04-02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江西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宜春市、上饶市、抚州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樟树市(上阳水库)备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宜府文〔2022〕11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上饶市婺源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段莘水)保护区划定范围的请示》(饶府文〔2022〕17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宜黄县第三水厂(宜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抚府文〔2022〕2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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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pdf 【0.14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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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江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复概览
核心内容:
1. 批准范围同意划定三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宜春市樟树市备用水源(上阳水库)
上饶市婺源县(段莘水)
抚州市宜黄县第三水厂(宜水)
执行要求:
2. 地方政府职责
开展规范化建设,设置保护区标志,建立档案("一源一档")
加强污染源执法检查,编制应急预案
保障饮水环境安全
3. 省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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