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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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函[2011]72号
发布日期 2011-03-28
实施日期 2011-03-28
发布部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你局《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管[2011]2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高速铁路符合交通干道的特征,应属于交通干道范畴。

二、关于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距离问题,在《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17号公告)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即标准中不规定统一的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防护距离),两者之间具体的空间位置关系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目前,我部已经下达计划,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进行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将落实上述要求。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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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执行过程中有关事项的官方复函,具体内容如下:

1. 发函对象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2. 背景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就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请示。

3. 复函内容
高速铁路的分类高速铁路符合交通干道的特征,应被归类为交通干道。
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距离问题《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已明确规定,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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