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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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地方标准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7-02-01
实施日期 2017-02-01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上海市工业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制定本方法。
本方法规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化等5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36号)》中五个行业计算方法分别适用于石化行业、涂料油墨制造业、印刷业、汽车制造业(涂装)、船舶工业(涂装)排放量计算;未在行业计算方法适用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按《通用计算方法》计算VOCs排放量。
本方法按照《石化行业 VOCs 排放量计算方法》、《包装印刷行业 VOCs 排放量计算方法》(财税〔2015〕71 号)、《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等要求编制。
本方法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方法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

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上海市工业企业的 VOCs排放量计算,企业所属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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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办〔2015〕104号附件1 《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
  • 财税〔2015〕71号附件2 《石化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
  • 财税〔2015〕71号附件3 《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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