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 5. 2. 2 ,5. 4 . 4 、5.5.5,5. 6.5,5. 7. 4 ,5.8. 2,5. 9. 4 、5. 10. 2 ,5. 12. 2,5. 13. 2,5. 14. 2,5. 15. 2,5. 17. 2 、5. 22. 2、5. 24.2、5. 25. 2 、5. 27. 2 、5. 29.4 、5. 34. 2 、5. 36. 2、5. 37. 2 、5. 38. 2 、5. 43. 2 、5. 46. 2、5. 47.2 、5. 48.2 、5.49.4 、5. 51. 2 ,5. 52. 2 、5. 55. 2,5. 58.4 、6. 1. 4 、6. 2. 4 、6.3.5、6. 4.4 、7. 4. 5、B. 2. 2 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 本标准代替 GBZ 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 本标准与 GBZ 188-2007 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 删除原总则中“责任与义务” 将离岗后医学随访改为离岗后健康检查。增加了焦炉逸散物 、铬及其无机化合物离岗后的健康检查,删除了三硝基甲苯离岗后的健康检查。离岗后的健康检查修改为推荐性; 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化学物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的各项检查,原则上修改为:有慢性肝脏毒性的化学物质,上岗前实验室检查项目中必检肝功能,选检肝脾B超;相应增加在岗期间的生物学监测频次,即项目中每半年检查肝功能 1次,健康体检每年 1次; 进一步严格职业禁忌证的范围,特别是只有急性中毒的化学物的职业禁忌证; 部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为推荐性的 ,健康检查周期由 2 年改为 3 年; 增加接触焦炉逸散物和有机粉尘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 删除原附录 C、原附录 D,增加附录C(规范性附录〉粉尘作业人员胸部数字 X 射线摄影 (DR 摄 片〉技术要求; 增加附录 E(资料性附录〉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编制指南 。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 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上海市职业病院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国家电网公司职业病防治院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起草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德鸿 、余晨、孙道远 、王祖兵 、江朝强、丘创逸 、王建新 、李思惠、徐孝华 、 周伟民 、宣逸群、齐放 、朱秋鸿 、袁伟明 、王焕强 。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7 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 原则和接触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 目标疾病 、健康检查的 内容和周期。 本标准适用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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