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 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石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 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A~附录F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 术研究院、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 年08 月22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 年08 月22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 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 要求,提出了石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化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 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包括GB 31570、 GB 31571 和GB 31572 中规定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 石化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 行,待锅炉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石化工业排污 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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