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24409—20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与GB24409—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范围(见第1章,2009年版的第1章);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1250”;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8170—2008、GB/T9754—2007、GB/T9758.5—1988、GB/T9760—1988、GB/T23985—2009、GB/T23986—2009、GB/T23990—2009、GB/T23992—2009、GB/T30647—2014、GB/T34675—2017”(见第2章,2009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定义;增加了“道路车辆”“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车”“乘用车”“客车(机动车)”“载货汽车”“动车组”“铁道车辆”“客车(铁道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货车”“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底漆”“中涂”“清漆”“效应颜料”“高装饰效应颜料漆”“施工状态”的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09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产品分类(见第4章,2009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溶剂型涂料的“涂料品种”;修改了VOC含量的限量值(见表2,2009年版的表1); ———增加了水性涂料和辐射固化涂料的VOC含量的限量值(见表1和表3); ———修改了溶剂型涂料的甲苯与二甲苯(含乙苯)总和含量的限量值;增加了溶剂型涂料中卤代烃总和含量的控制项目(见表4,2009年版的表1); ———增加了水性涂料和水性辐射固化涂料的苯系物总和含量的控制项目(见表4); ———增加了非水性辐射固化涂料的苯含量、甲苯与二甲苯(含乙苯)总和含量、卤代烃总和含量、乙二醇醚及醚酯总和含量的控制项目(见表4); ———修改了乙二醇醚及醚酯的控制品种(见第5章,2009年版的第5章); ———修改了“VOC含量”“苯含量”“甲苯与二甲苯(含乙苯)总和含量”“乙二醇醚及醚酯总和含量”“重金属含量”项目的试验方法;增加了“苯系物总和含量”“卤代烃总和含量”项目的试验方法(见6.2,2009年版的6.2); ———增加了标准的实施(见第9章)。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24409—2009。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车辆涂料中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质容许限量所涉及的产品分类、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除腻子以外的各类汽车原厂涂料、汽车修补用涂料、轨道交通车辆涂料、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涂料、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涂料、其他车辆(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等)涂料、车辆用零部件涂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拖拉机运输机组用涂料、轮式专用机械车用涂料、军用车辆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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