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提高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市政发[2005]83号)中附件1《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的规定,对辖区燃煤锅炉烟尘、二氧化硫(SO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区域进行限制。 本标准由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安市环境监测站、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陕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珍祥、高 榕、赵学功、李 博、钟曦盟、陈 超、魏国庆、宋 汀、张博文、葛升群、夏锋社。 本标准由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第一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锅炉烟尘、二氧化硫(SO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电厂(站)锅炉以外的各种燃煤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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