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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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沈环发[2021]35号
发布日期 2021-11-11
实施日期 2021-11-1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辽宁省沈阳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生态环境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厅字[2021]12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 4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21]6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营商局市发改委关于加强全市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21] 8号) 文件要求,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 项目盲目建设,推动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两高”项目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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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沈环发〔2021〕35号 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pdf 【6.70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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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沈阳市加强"两高"项目环境管理通知概览
核心内容: 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建设,推动绿色转型,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加强"两高"项目环境管理工作通知。
重点措施
1. 明确管控范围
涵盖钢铁、电解铝、水泥等16类高耗能行业
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动态更新项目信息
2. 严格环境准入
执行分级审批规定,严禁越权审批
强化环评审查(7项严格审查标准)
实行"七不批"原则(如未采取减排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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