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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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文件编号 法释〔2016〕29号
发布日期 2016-12-23
实施日期 2017-01-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1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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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文件,旨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该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对环境污染犯罪的认定、处罚标准、相关情形的界定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下是对文本内容的主要分析:
1. 适用范围该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定,适用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2. 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第一条):列出了18种情形,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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