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导自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工作,规范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提升自然公园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自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原则、评估周期、评估内容和程序、评估指标体系、评分依据、评估结果等级划分及评估报告编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5 年 12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5 年 12 月 29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自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的评估原则、评估周期、评估内容和程序、评估指标体系、评分依据、评估结果等级划分及评估报告编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地方级自然公园的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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