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范全国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和质量保证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组成和功能、运行和日常检查、维护检修、数据处理与报送、质量保证和档案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年12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组成和功能、运行和日常检查、维护检修、数据处理与报送、质量保证和档案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环境部建设的国控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各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他机构采用自动监测站对辐射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的活动也可参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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