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被动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 本标准方法验证单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抚顺市环境监测站、辽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锦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峥、胥学鹏、朱广钦、赵丽娟、卢雁、彭跃、付毓、张见昕、徐天赐、 杨冬雷、刘雅、关屏。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被动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苯、甲苯、氯苯、乙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1,2,4-三氯苯、六氯-1,3-丁二烯共 14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若通过验证,本标准也可适用于其他非极性或弱极性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当采样时间为300小时时,本标准的检出限为:0.003ng/h~0.006ng/h,测定下限为0.012ng/h~0.024n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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