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建设海洋强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以及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辖的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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