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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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4
发布日期 2014-12-03
实施日期 2014-12-03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目标,推动完成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提出的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的工作任务,为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重点改革任务提供支持,我委正组织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已制定完成,现予印发,供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实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等相关工作参考使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2、《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3、《中国独立焦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4、《中国煤炭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年12月3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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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中国煤炭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pdf 【1.87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中国煤炭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概览
1. 编制目的与意义
响应国家“十二五”规划要求,建立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
为煤炭企业提供核算方法,规范排放报告,支持碳减排行动。
为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的实施奠定基础
2. 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中国境内从事煤炭开采和洗选的独立法人企业
核算范围包括燃料燃烧、火炬燃烧、逃逸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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