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对《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规〔2020〕9号)予以废止,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对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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