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10月25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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