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委)、科技局(委)、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委)、商务主管部门、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有关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8]134号)要求,国家已正式批准我省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地区。为了做好试点工作,现将《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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