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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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粤经信节能函[2018]169号
发布日期 2018-08-31
实施日期 2018-08-3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委)、科技局(委)、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委)、商务主管部门、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有关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8]134号)要求,国家已正式批准我省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地区。为了做好试点工作,现将《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8月31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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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概览
核心内容
广东省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旨在建立完善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推动绿色循环经济,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关键目标
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形成可复制的商业模式和技术标准,培育标杆企业。
重点突破深圳市先行先试,探索回收网络、技术创新及政策配套的示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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