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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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7-10-10
实施日期 2017-10-10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辽宁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环保局、财政局,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促进各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规范开展,切实完成好环保部财政部《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我们在国家《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919号)及其《补充通知》(财建〔2016〕875号)、《关于加强“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5〕85号)和《关于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的通知》(建村〔2015〕195号)等文件规定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工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工作要求.docx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10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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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工作要求.pdf 【0.15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工作要求概览
总体要求
验收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及环保、财政部门组织,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
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原则,验收结果作为考核、奖补和评估依据。
验收内容和标准
1. 组织领导
制定工作方案,建立领导体系,实施目标责任考核。
2. 农村环境基础治理
完成上级下达的整治建制村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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