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高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档案管理水平,促进科研档案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档案在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中的价值,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工作中产生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开发和利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是对 HJ/T 8.1-94《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科学研究》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4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调整为《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科学研究》; ——增加了目次和前言,新增了第 4 章“基本要求”; ——明确了标准的适用对象,限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若干引用标准; ——增加了“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文件材料”术语和定义,将“标本、样本等实物”纳入定义范畴; ——增加了科研电子文件材料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内容; ——增加了科研文件材料、科研档案保密要求,删除了科研项目负责人对案卷保管期限和密级提出意见的规定; ——增加了案卷编号示例; ——增加了照片、数码照片整理的要求; ——增加了案卷编目式样资料性附录,删除了科研档案验收证明资料性附录; ——修订了保管期限和纸质文件材料装订的要求; ——修订了档案检查周期、鉴定周期、档案销毁清册保存时间,删除了可修改已归档科研文件材料的规定; ——细化了科研文件材料形成与积累的内容,将收集的要求具体化,补充和完善了归档范围; ——细化了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档案的移交,限定了档案预验收对象,增加了单位变动或者撤销时移交档案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G 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HJ/T 8.1-94《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科学研究》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开发和利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科学研究档案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单位的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档案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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