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芳香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芳香烃的顶空/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辽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5 年 5 月 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 12 种挥发性芳香烃的顶空/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 12 种挥发性芳香烃的测定。其它挥发性芳香烃如果通过验证也适用于本标准。 当取样量为 2 g 时,12 种挥发性芳香烃的方法检出限为 3.0~4.7 μg/kg,测定下限为 12.0~18.8 μg/kg,详见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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