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中:7.2、8、9、10、11、12 等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矿山研究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亢、马卫国、郭金峰、赵容、钮英建、王勇毅、郭建中、盛海涛、曾尧、王希、方金铭、潘罗敏。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防毒的技术要求、措施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业过程中各类毒物职业危害的工程控制技术和管理防范措施的设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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