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以下简称新名录)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指导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做好新名录生效后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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